法律分析:1、种粮直补: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农资综合补贴: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
3、良种补贴: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
4、农机购置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补贴234亿元支持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收购价: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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