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谁污染,谁治理。3、强化环境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第五十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第五十规定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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