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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特殊规定? ( )

来源:库升汽车网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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